关于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一些重要提醒
2020-10-20 08:49
日前,农业部发布了345号公告,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同时对农药登记试验备案进行了解读,摘录其中有一些重要的信息提醒各位同行予以重视:
1、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包括新农药及非新农药。
2、同一产品使用一个备案号。可一次备案所有试验项目,也可分次备案。变更除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等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备案号不变。已登记产品进行登记变更试验备案的,给予新备案号。撤销备案的,备案号作废。
3、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经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小于1的(例如A·B可湿性粉剂,已登记的产品1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0∶10、比值为1,申请备案的产品2的有效成分含量为15∶10、比值为1.5,与产品1比值差为0.5),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
4、345号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10月16日)起实施。在原系统完成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对已完成试验尚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正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但未进行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5、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产品,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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