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安全性试验要求

2020-10-22 09:22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新农药、未过保护期的新农药及涉及新作物的制剂产品登记,需提供作物安全性试验。生产实际中,考虑到种子处理剂等产品的特殊性,需要提供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

1、作物安全性试验要求;

(1)供试药剂为制剂产品;

(2)作物安全性试验需要选择3个以上不同常规品系或品种(如水稻的粳稻、籼稻、糯稻等)。如该作物品种的生物型数量不足3个,则选用3个以上(含3个)不同的主栽品种。特殊情况,对于名贵的观赏作物、珍稀作物或品种较少的作物,可视情况减少作物品种,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剂量设置:杀菌剂、杀虫剂作物安全性试验按田间试验高量的1倍、2倍、4倍设置;种子处理剂按高量的1倍1.5倍、2倍、2.5倍设置;

(4)无法在室内开展试验的,如植物生长调节剂、果树等,作物安全性试验可在田间进行。

安全性试验准则标准号汇总:NY/T1965.1-2010(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NY/T1965.2-2010(光合抑制型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测)、NYT-1965.3-2013(种子处理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NY/T1155.6-2006(除草剂对作物的安全性试验土壤喷雾法)、NY/T1155.8-2007(除草剂作物的安全性试验茎叶喷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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