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资料转让注意事项
2020-11-03 08:38
目前仅对于企业自己更名及兼并重组,可以进行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新规下不能进行登记证转让,但能进行登记资料转让,对于登记资料转让规定如下: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由上可知,对于登记资料转让,必须是已取得登记的产品的资料转让。新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不受农药生产资质的限制,而对于新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其双方都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受让方还应当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对于境外企业,不能进行登记资料转让。
由于受让方获得转让方的登记资料后,按照农药登记流程申请农药登记,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①未过新农药 6年保护期的农药产品,按照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申请。已过新农药 6 年保护期的,申请人按照新剂型、新含量、相同农药或相似制剂等登记种类提交登记申请。
②提交的资料包括:产品化学资料、转让的登记资料,以及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需补充的资料、双方转让合同、转让方申请注销其登记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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