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药登记注意事项
2020-11-10 09:0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对母药的规定。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能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
申请母药登记的种类: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具体要求:
1.化学农药,一般不批准新农药母药登记,但因物质特性、技术或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除外。对不是新农药的化学农药,申请人没有取得原药登记的,不批准该农药母药登记;申请人取得原药登记再申请母药登记的,原则上从严审批,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2.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批准母药登记;
3.人工合成的生物化学农药按化学农药对待,发酵或提取的生物化学农药,可批准母药登记。
新农药母药,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原药(母药)资料要求”提交登记申请。申请人取得原药登记再申请母药登记的,产品化学资料按制剂资料要求提供,但可不提供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毒理学资料提供六项急性毒性试验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可不提供。
除此以外减免母药登记的情形有以下:
1.根据原药(母药)登记要求提交以制剂完成的原药(母药)登记所需的相关试验资料,原药(母药)登记减免情况:(1) 母药为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2)原药为低毒(或微毒)的化学信息物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多糖类农药。(3) 仅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引诱类昆虫性信息素以及仅通过载体使用的速向类昆虫性信息素(2019年8月评审委员会纪要)a.减免原药(母药)的致突变和亚慢性经口毒性、环境影响试验资料;b.减免制剂的残留和环境影响试验资料;c.减免风险评估报告。
2.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及其试验资料:(1) 硫磺、石硫合剂、矿物油、硅藻土、松脂酸钠;(2)低毒(或微毒)无机化合物农药;(3)波尔多液、碱式硫酸铜、王铜、硫酸铜、氢氧化铜等无机铜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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