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重新核准内容介绍
2021-01-25 14:50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农村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农村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如果标签中以下信息需要修改,需要申请标签核准:
(一)农药登记证信息,包括农药登记证号、登记证持有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有效成分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共十项内容。
(二)安全性、有效性内容,包括产品性能、使用技术要求、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共六项内容。
(三)其他需要核准的内容,包括备注、核准日期、重新核准日期等。备注信息主要包括标注“限制使用”字样、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以及某些农药的有效成分表示方式等。
标签核准内容中,需注意:
原药标签中,产品性能内容中应包括“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描述。
制剂标签内容中,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从原来的“注意事项”中,移至“使用技术要求”内容中。
限制使用农药,除了明确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外,还应当在标签的“使用技术要求”中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在“注意事项”中,标注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
关于标签的具体格式,以及由企业自主标注的产品证明性和企业相关性等信息,企业可以自行更改,如企业联系方式、“二维码”“商标”等标识等,标签仅需保证核准部分的内容未经修改,与网上公布的电子版标签内容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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