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药产品化学资料注意事项
2021-01-28 09:06
根据2569号公告,原药的产品化学资料包括理化、方法确认、质检、全组分分析、储存稳定性。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理化
①对于测定项目“熔点”、“沸点”,固体原药和液体原药均需测定。液体原药测定熔点,即测定其凝固点。固体原药测定沸点,若加热沸腾前分解,则无需继续加热测量,但应注明分解温度。
二、方法确认
①原药有效成分分析方法准确度可通过特异性和精密度进行评价。无需进行回收率试验。
②原药中杂质准确度的测定,可采用标准品添加法,即配制与待测组分含量测定时浓度相同的5份样品(样品取样量减半,按1:1比例加入标准品),也可至少配制3个不同浓度的样品(样品取样量减半,至少包括0.8:1、1:1、1.2:1三个比例),每个浓度平行测2份,共6份。
③原药中杂质的定量限,应小于原药中有效成分含量的0.1%。
三、全组分分析
①全组分分析试验需要提供5批次样品。批次是指在一个确定的周期内,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具有一致性状的产品。不是同一个生产日期不同包装的产品。
②原药全组分分析报告中各组分总含量不可以小于98%。
③全组分分析试验对于杂质的质量分数,应测定相关杂质和含量≥0.1%的其他杂质的质量分数,分析方法应进行方法确认。
④当有效成分以盐等形式存在时,全组分分析还应对其反荷离子进行鉴别。
四、储存稳定性
①原药应规定质量保证期,对于规定质量保证期不大于2年的,无需提供相关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对于规定质量保证期大于2年的,需要提供该原药的实际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或者根据相应制剂的质量保证期规定。
②确定原药的质量保证期需要开展的试验如下:
参照《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4部分:热稳定性,分为加速储存试验(54℃,14天)、DTA(或DSC)差热法、TGA热重法。三者选一即可。
如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则认为原药在室温下是稳定的,可标注2年质量保证期:
1、加速贮存试验中熔点(或其它特性)维持稳定或有效成分含量分解率不超过5%。
2、 DTA(或DSC)、TGA试验中,有效成分150℃以下未发生分解或化学反应。
如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则认为原药的稳定性较差,需要按照实际储存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原药的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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