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使用范围时如何提供环境影响资料
2021-02-02 08: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环境影响试验资料,扩大使用范围时如何提供环境影响资料:
一、农药种类为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以下三种情况需要补充捕食性天敌(瓢虫)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
1)新防治对象,是指该有效成分在该防治对象上未有登记(包括不在有效登记状态)。不在有效登记状态是指临时登记或已过期的登记。
2)新使用方法,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与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方法尚未登记的。
3)新的风险点,主要是指扩大使用范围后,药剂暴露接触的环境有益生物的种类发生了显著变化,如原来仅在室内使用的药剂扩作到大田使用、原来在保护地使用的药剂扩作到大田使用,均属于出现了新的风险点;若原来登记在水稻纹枯病上的药剂,现扩作到小麦赤霉病,暴露接触的环境有益生物种类未生显著变化,属于未增加新的风险点,如果不是新使用范围就不需要补充捕食性天敌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二、农药种类为微生物农药,是指以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的农药。
扩大使用范围时需要补充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资料。应按照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扩大使用范围登记要求提交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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