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本企业新含量制剂注意事项
2021-02-18 09:35
(1)对未涉及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的产品,可提供1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2)相对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新含量制剂,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当使用剂量和施药次数不多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施药间隔不短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以及生态毒性不高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时,可申请减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3)相对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为新含量产品(包括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的混配制剂),如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等均相同,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如登记作物、使用方法相同,但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有变化,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其中,导致残留风险增加是指:登记作物、使用方法相同,但是,使用剂量提高、施药次数增加、施药时期推后或安全间隔期缩短,其中任一因素改变,均视为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
(4)相对本企业相同作物、相同使用方法的新含量制剂,原登记产品无残留数据的,不能按照残留试验点数减半进行试验。残留试验资料必须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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