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申请登记延续及相关问题解答
2021-05-11 09:52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延续。企业可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 180日间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登记,登录政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并邮寄相关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申请资料,需提交资料如下:
1、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3、综合性报告(未生产也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内容如下:①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资料应提供五年的数据;②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③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④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⑤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⑥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
4、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另外需注意:
(1)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状态下不能申请登记延续。
(2)如果申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为零,综合性报告中有关产品使用情况等内容可以不提供,但需要说明原因。企业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3)产品最新研究成果等情况的说明主要包含申请人在前一个登记延续周期内产品的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非必要提供的资料,可以根据登记延续的具体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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