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植物源农药登记的一些注意事项
2021-06-22 09:48
1、农药名称:
①一般用"原料植物的通用名称+提取物"表示(包括已登记农药品种);
②、利用植物提取的单一组分加工的制剂,农药名称可用该组分(有效成分)命名,如鱼藤酮、小檗碱盐酸盐等。
2、资料要求:标志性有效成分是指植物源农药"化学指纹"图谱中稳定出现的物质,也可指文献报道或经实验室分析确认的潜在活性来源的物质。标志性有效成分可为一种或多种组分,作为植物源农药的质量控制指标。
3、评审规范中—有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按此要求)。
"化学指纹"是指植物源农药产品的一组光谱图或色谱图,该组图谱应与其对照品或标准品的相应图谱在定性定量上相匹配,用于鉴别样品和比较样品之间的一致性。
4、生产工艺:
植物源农药的植物名称、所用植物的部位(种子、果实、叶等)、产地及生长条件(包括人工栽培或野生植物)、收获时间或条件(如大小)、储存时间和储存条件等,植物的拉丁学名应参照国际植物命名规则(ICBN)。
植物源农药需描述植物的提取过程、萃取方法、纯化过程等。
5、产品质量规格——植物源农药母药∶
①除确定的有效成分外,峰面积≥主峰(除溶剂外的最高峰)面积50%的成分以及含量≥10%的成分一般应规定为标志性成分(溶剂除外)。有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应用同一分析方法分析。
②有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由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允许波动范围为标明含量的±25%。
③若使用减免登记的植物源母药加工制剂的,应提交所用母药的完整的生产工艺、组分分析试验报告、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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