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2021-08-03 08:58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有以下要求:
1.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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