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试验注意事项
2021-09-30 08:35
(1)对于登记产品需要根据残留试验结果确定作物整个生长期的最多施药次数以及安全间隔期,因此,残留的施药次数应大于等于药效试验推荐的使用次数,以保证推荐的施药方式要处于残留安全评价范围内。
(2)同一作物不同防治对象,如果施药方法相同,早期防治对象的施药剂量、施药次数、施药间隔不大于后期防治对象,残留可以只做后期防治对象。如果施药方法不同,或者施药方法相同,但早期防治对象的施药剂量、施药次数、施药间隔有一项大于后期防治对象的,则残留试验不能只做后期防治对象的。
(3)残留安全间隔期一般设2个采收间隔期,对于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的,残留试验一般设1个采收间隔期。
(4)残留施药时期的确定:根据供试农药已推荐安全间隔期的,根据施药次数、间隔以及推荐安全间隔期,参考实际防治时期来确定。当供试农药可不标注安全间隔期的,根据推荐的施药时期施药。
(5)对于扩大防治对象(作物不变)的农药,应根据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药剂量、施药间隔情况,对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可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少于2点。不增加残留风险的,可减免残留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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