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资料授权注意事项
2021-10-14 09:26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目前登记资料授权注意事项如下:
一、授权登记资料的产品应当是按照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新农药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相关情形如下:
1、取得首家登记的新农药原药或新农药制剂;
2、新农药保护期内按新农药资料要求独立完成登记试验并取得登记的原药或制剂。
注:新农药保护期的定义如下:
①自登记之日起新农药保护期从首次登记(含临时登记)时间算起,保护期6年。
②曾取得过临时登记,现首次申请农药登记的,按新农药提交登记资料,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评审,新农药保护期从临时登记算起;
③曾取得过专供出口登记,现申请农药登记的,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评审,新农药保护期从农药登记算起;
④曾取得过正式登记,现已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按新农药提交登记资料,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评审。
二、登记资料授权的要求
①提交的授权登记资料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
②授权产品和被授权的农药产品被认定为相同农药。由于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无论母药和制剂均无相同农药登记种类,因此不能通过资料授权方式申请登记。
三、通过登记资料授权方式取得登记的农药,不能再授权给其他申请人使用。
四、授权产品不包括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产品,即使按新农药要求完成试验并取得登记,因为其他企业可参照上述产品按相同产品申请登记,无需按授权资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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