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评估相关审查事项
2021-12-07 09:36
一、审查原则
涉及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的产品,若水生生态、鸟类、蜜蜂、地下水、土壤生物中的任意一项超标均不能通过审查。
二、审查要点
1、初级阶段环境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按推荐使用方法使用,对水生生态系统、鸟类、地下水或土壤生物的风险不可接受的,应提供高级阶段环境影响试验资料,风险仍不可接受的原则上不通过审查,并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2、初级阶段环境风险评估表明,按推荐使用方法使用,对蜜蜂的风险不可接受,且使用作物为蜜源或粉源植物、用药时期无法避开植物花期的,应提供高级阶段环境影响试验,或采用风险降低措施后,风险仍不可接受的,原则上不通过审查,并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3、按推荐使用方法使用,对家蚕(漂移场景)和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风险不可接受的,如在标签中注明合理、可行的风险降低措施,原则上通过审查;对家蚕(直接施药场景)风险不可接受的,如在标签中注明采摘桑叶养蚕的安全间隔期,且安全间隔期设置合理时,原则上通过审查。
4、对水生生态系统,当60%场景-时间点的风险商值(RQ)≤1,且其余40%场景点的风险商值(RQ)≤10时,认为对水生生态系统的风险可接受。
三、应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情况(仅限化学农药)
1、新农药、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需要提供;
2、相同产品、相似产品:不需要提供;
3、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比较,风险不提高的不需要提供;
4、扩大使用范围: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新风险点需要提供;
5、扩大使用范围至小作物(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不需要提供;
6、使用方法变更: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时需要提供;
7、增加使用剂量: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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