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本企业新含量制剂减免残留时需注意的点
2021-12-23 09:20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相对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残留资料应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为新含量(包括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的混配制剂),如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等均相同,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如登记作物、使用方法相同,但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有变化,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对于残留风险是否增加需要根据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相比,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药方式、安全间隔期都相同,或使用剂量、施药次数低(少)于已登记产品,安全间隔期长于已登记产品,则认为残留风险不增加。反之,若登记作物、施药方式相同,但使用剂量提高、施药次数增加、施药时期推后或安全间隔期缩短,其中任一因素改变,均视为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是点数不得少于2点。对于相对本企业相同作物、相同使用方法的新含量制剂,原登记产品无残留数据的,不能按照残留试验点数减半进行试验。残留试验资料必须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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