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中残留试验评审点
2021-12-28 09:16
(1)田间试验点数按照2569 号附件9“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未规定残留试验点数的作物,一般应进行4点以上试验。在提交登记申请资料时,应说明试验地点的确定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2)试验点选择按照《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对用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的农药(如储藏、保鲜),应按照使用技术要求在常用储藏条件的代表性场所进行。
(3)试验小区的大小应满足样品采样量的要求,根据作物种类确定田间试验小区规模,粮食作物不应小于100m2,蔬菜不应小于50m2,果树不应少于4株,单株栽培的葡萄树不应少于8株,对于藤蔓交织自然连片的作物不应小于50m2。
(4)采用推荐的最高使用剂量,最多施药次数和最短施药间隔。供试农药推荐安全间隔期的,根据确定的施药次数和间隔以及推荐的安全间隔期,参考实际防治时期,确定施药时期。农药标签可以不标安全间隔期的,根据推荐的施药时期施药,记录施药时作物的生长期和实际的采收间隔期。
(5)对于农业生产实践中需要晾晒、干制等处理的农产品(如谷物、茶叶等),应按实际要求处理样品。
(6)残留消解试验:作物可食用部位形成后施用的农药,应对可食用部位进行残留消解试验;不推荐安全间隔期的不需要进行消解试验(例如,种子处理剂、除草剂等作物生长前期使用)。一般在最终残留量试验小区中开展,不需要额外设置试验小区。采收部位:食用部位,对于某一作物具有不同成熟期的农产品,应对不同成熟期的农产品均开展残留消解试验。
(7)待测残留物的确定:可参考《待测残留物和植物源性食品膳食风险评估残留物目录》。对于新农药,根据植物代谢试验结果确定。
(8)检测方法应与残留分析方法报告中方法一致。需要注意:定量限一般0.01 mg/kg-0.05mg/kg,并且应小于或等于MRL值。添加回收试验的添加水平应覆盖农作物残留试验的残留水平。需要对基质效应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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