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产品登记注意事项

2022-01-25 10:38


(1)不同意产品毒性为中等毒的制剂在室内使用的登记。

(2)不同意室内喷洒或喷雾使用的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制剂登记。

(3)不再批准氟虫腈制剂的登记,以饵剂、粉剂等不经稀释使用的卫生杀虫剂除外。

(4)不批准环戊烯丙菊酯用作卫生杀虫剂的登记。

(5)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上限要求。

(6)对含有避蚊胺、羟哌酯、炔丙菊酯的家用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应高于已登记产品的最高含量。

(7)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农药制剂,对眼睛产生中度以上刺激性或腐蚀性的,不能通过审查。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农药制剂,致敏强度为轻度以上的,不能通过审查。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农药制剂,对皮肤产生中度以上刺激性或腐蚀性的,不能通过审查。

(8)不同意蚊香用于室内防蝇。

(9)不同产品饵剂登记问题:卫生杀虫饵剂的产品组成受防治对象生物习性、取食方式等因素影响较大,A、对同一家企业申请的有效成分及含量相同、防治对象不同、有效成分以外其他组成成分不同的卫生杀虫饵剂,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登记,使用不同的登记证号,但应在登记证上分别备注仅用于该防治对象,如“该产品仅用于杀蝇(或杀蟑)”,不允许扩大其他防治对象。B、有效成分及含量相同,用于不同防治对象,但有效成分以外其他组成成分相同的饵剂,应按同一个产品申请登记,使用同一个登记证号。

(10)家用卫生杀虫剂等不稀释使用,含量梯度单独分类。

(11)家用卫生杀虫剂中香精含量应不大于1%,变更香精种类可以不申请登记变更。

(12)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作为推进剂。

(13)用于稀释后喷雾使用的水乳剂等剂型产品, 因剂型本身特点不适于滞留喷洒。

(14)卫生产品对幼儿健康风险不可控的,不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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