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中包装的注意事项
2022-02-22 09:32
《农药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通则》(NY/T 1427—2016)中对农药登记常储试验中的包装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农药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通则》(NY/T 1427—2016)3.1.1规定,取至少 1 个批次正常生产的原包装(或相同材质的小包装)的产品,每批次抽取的包装数应足够完成试验计划。每次检测的试样均应从未开封的产品中称取。在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的试验结果中,应包含包装物被腐蚀情况。
包装物的腐蚀情况一般与不同的包装材质有关,根据《农药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通则》(NY/T 1427—2016)3.1.2规定,不同材质包装的同一产品应分别进行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故此,同一产品使用不同材质的外包装需要进行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若更换包装材质,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应该重新开展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
对于一些外包装为可溶性材料的农药产品,其常温储存试验和常规包装不同。根据《农药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通则》(NY/T 1427—2016)3.5规定,若有些固体制剂使用可溶性袋包装,应增加包装袋的溶解性和持久起泡性等适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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