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消解试验评审点

2022-02-24 09:02


根据《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788-2018) 之规定:作物可食用部位形成后施用的农药,应对可食用部位进行残留消解试验。根据2021年7月黑龙江会议内容以及农药登记知识问答,将残留消解试验的评审点整理如下:

1、作物可食用部位形成后施用的农药,应对可食用部位进行残留消解试验;不推荐安全间隔期的不需要进行消解试验(种子处理剂、除草剂等作物生长前期使用)。

2、一般在最终残留量试验小区中开展,不需要额外设置试验小区(但应保证试验采样量)。

3、施药设计同最终残留(如施药剂量、施药次数、间隔和施药时期)。

4、采收间隔期:除最终残留量试验设置的采收间隔期外,残留消解试验应在推荐的安全间隔期前后至少再设3个采样时间点。一般设为最后一次施药后0(在施药后2h之内,药液基本风干)、1、2、3、5、7、10、14、21和28d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农药性质和作物生长情况设置采收时间点。

5、采收部位:食用部位,对于某一作物具有不同成熟期的农产品(如玉米、大蒜、大豆等),应对不同成熟期的农产品均开展残留消解试验。

6、当试验点数为8个及以上时,应至少在4个试验点开展残留消解试验;试验点数为8个以下时,应至少在50%试验点中开展残留消解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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