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核准内容及常见问题
2022-03-17 09:03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
一、标签核准的主要内容有:
1、农药登记证号、登记证持有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10项
2、产品性能、使用技术要求、注意事项、贮存和运输方法、中毒急救、质量保证期等----6项
3、其他信息,如“限制使用”、杀鼠剂图形,以及备注有效成分存在形式或含量表示方式等
二、应提交电子标签,尤其是对于登记变更
三、常见问题
1、如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电子标签内容与“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标签内容不一致的
2、《农药登记信息》发布标签和提交电子标签不一致的
3、登记变更发布电子标签缺少登记作物等信息的
4、缺少项:
(1)缺少核准的标签样张、
(2)缺少新的电子标签(扩作未上传新电子标签)、
(3)缺少人畜禁止进入时间
缺少“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人畜在施药**天后方可进入施药”地点内容
(4)高毒农药缺少中毒急救咨询电话需自主标注
(5)缺少安全间隔期或安全间隔期与生产实际不符合
(6)保质期变更
仅提供贮存GLP报告,未提供全部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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