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效试验区域相关要求
2022-04-12 09:12
一、药效试验区域选择
按照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7“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进行药效试验区域选择。指南未包含的作物病虫草害及一些特殊药剂,可根据作物种植区域,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药效试验。对于因病虫草害发生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推荐的区域开展药效试验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申请登记时作出说明。试验区域内尚无资质单位可承担的,或者药剂本身对施用区域有特殊要求的,须由农业农村部指定、批准。
二、田间药效试验是否可以采用接种(接虫)的方法
原则上不鼓励采用接种(接虫)方式进行试验,应寻找符合要求的试验田进行药效试验,特殊情况视需要而定。需要采用接种(接虫)方式开展的试验,需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接种(接虫)原因、菌种(试虫)来源、龄期、接种密度、接种时间等信息。
三、田间药效试验点数
根据按照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2规定:(1)杀虫剂、杀菌剂提供4地小区药效;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5地小区药效。(2)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地小区药效;(3)灭生除草用药、林业用药提供3地小区药效;(4)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储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2地小区药效。此外,具体种类的草坪用药、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见《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提供3地药效;卫生用农药,或药效参考卫生用农药要求的(包括杀钉螺、储粮害虫、白蚁、红火蚁的药剂)提供2地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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