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安全性试验相关问题

2022-04-19 08:54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新农药、未过保护期的新农药及涉及新作物的制剂产品登记,需提供作物安全性试验。生产实际中,考虑到种子处理剂等产品的特殊性,需要提供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

一、作物安全性试验目前对于试验单位没有试验资质的要求,但需依照相应的试验准则进行。现行作物安全性相关试验标准:

(1)NY/T1965.1-2010 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

(2)NY/T1965.2-2010 光合抑制型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测定试验方法

(3)NY/T1965.3-2013 种子处理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

(4)NY/T1853.-2010  除草剂对后茬作物影响试验方法

(5)NY/T1155.6-2006 除草剂对作物的安全性试验  土壤喷雾法

(6)NY/T1155.8-2007 除草剂对作物的安全性试验  茎叶喷雾法

二、作物安全性试验要求:

(1)供试药剂为制剂产品

(2)作物安全性试验需要选择3个以上不同常规品系或品种(如水稻的粳稻、籼稻、糯稻等)。如该作物品种的生物型数量不足3个,则选用3个以上(含3个)不同的主栽品种。特殊情况,对于名贵的观赏作物、珍稀作物或品种较少的作物,可视情况减少作物品种,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剂量设置:杀菌剂、杀虫剂作物安全性试验按田间试验高量的1倍、2倍、4倍设置;种子处理剂按高量的1倍、1.5倍、2倍、2.5倍设置;

(4)无法在室内开展试验的,如植物生长调节剂、果树等,作物安全性试验可在田间进行。

三、农药的安全性主要评价内容:

(1)对当茬作物的安全性  结合室内和田间试验结果,综合评价药剂对当茬作物的安全性。

(2)对邻近作物的安全性  根据药剂的理化性质和制剂的不同,对容易挥发、漂移、淋溶、径流等而造成邻近作物药害的药剂,要明确对药剂敏感的作物,确认安全距离或有效防范措施等。

(3)对后茬作物的安全性  对于长残效除草剂,要明确对药剂敏感的后茬作物种类、安全间隔时间,确认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或栽培管理措施等。

(4)对非靶标生物的安全性  重点审查药剂对田间主要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影响,并作出评价。如果申请登记的药剂是用于作物的花期或授粉昆虫活动期,需审查药剂对作物或授粉昆虫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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