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母药登记原则
2022-07-05 09:37
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能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下面对母药的登记原则进行汇总:
1、原则上不同意新农药的化学农药母药登记,但因物质特性、技术或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除外;
2、对新农药以外的化学农药,申请人尚未取得原药登记的,不同意申请母药登记;申请人取得原药登记后再申请母药登记的,原则上从严把控,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3、同意植物源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母药的登记;
4、人工合成的生物化学农药按化学农药对待,发酵或提取的生物化学农药,可同意母药登记;
5、新农药母药登记,按照2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原药(母药)资料要求提交资料;
6、申请人使用已登记原药加工成母药的,产品化学资料同制剂资料要求,可减免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但需要说明生产母药的理由及母药适宜加工的剂型;毒理学资料需提供六项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可不提供环境影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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