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变更&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2022-07-22 09:14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其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农药登记变更需提供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登记证复印件、变更说明与理由、标签和说明书等一般性资料及相关的试验报告(详细资料参考2569号公告附件5)。特别注意,当原药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时,可申请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当制剂需改变含量或剂型时,不属于农药登记变更范围,需重新申请农药登记(PS:自2017年剂型统一规划后,新的国标GB/T 19378-2017对部分剂型进行了优化整合,对于旧标准GB/T 19378-2003包含的、新标准取消的剂型可申请剂型变更,常见的有水剂申请变更为可溶液剂、悬浮种衣剂申请变更为种子处理悬浮剂)。另外,申请农药变更的,不需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可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药登记变更的审批时限一般自农业农村部受理后,农药检定所6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作出评审意见后,农业农村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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