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变更&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2022-07-22 09:14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其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农药登记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药登记变更需提供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登记证复印件、变更说明与理由、标签和说明书等一般性资料及相关的试验报告(详细资料参考2569号公告附件5)。特别注意,当原药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时,可申请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当制剂需改变含量或剂型时,不属于农药登记变更范围,需重新申请农药登记(PS:自2017年剂型统一规划后,新的国标GB/T 19378-2017对部分剂型进行了优化整合,对于旧标准GB/T 19378-2003包含的、新标准取消的剂型可申请剂型变更,常见的有水剂申请变更为可溶液剂、悬浮种衣剂申请变更为种子处理悬浮剂)。另外,申请农药变更的,不需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可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药登记变更的审批时限一般自农业农村部受理后,农药检定所6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作出评审意见后,农业农村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情形包括:企业原址更名或迁址更名;被兼并企业注销,或被兼并企业放弃农药生产,登记证全部转移到兼并企业;控股51%以上集团企业,集团内部的农药生产企业之间变更登记证。2021年12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了《关于落实农药登记部分事项全程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其中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及申请资料。申请人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登记证持有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意见、相关企业股权证明材料、原登记证持有人同意变更或放弃生产农药产品的报告(或证明)、持有的农药登记证原件、标签原件等 ),在电子版文件中,涉及印章、签字页及相关证明原件的应为彩色扫描件。同时,申请人将原登记证原件交回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相关登记证原件后,开始受理申请;审批通过的,重新发放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审批时限一般自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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