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备案注意事项
2022-10-18 09:36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现将农药(包括新农药及非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中的注意事项列举如下:
一、备案主体
包括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药检定机构委托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的特色小宗作物联合试验,由农药登记试验牵头单位备案。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备案。
二、备案时间
-
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试验备案应该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分备案。企业不可以先进行试验,后补备案手续。
-
农药登记试验不存在补充备案问题,所有登记试验必须在试验开始前进行备案,因此已按以前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完成的残留试验不需要补充备案。
-
但补充剩余点数的残留试验,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三、备案内容
(1)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2)同一产品使用一个备案号。可一次备案所有试验项目,也可分次备案。变更除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等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备案号不变。已登记产品进行登记变更试验备案的,给予新备案号。撤销备案的,备案号作废。
(3)备案号由备案主体所在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首次备案时间、备案类型编码、顺序号组成。
四、备案要求
(1)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有效成分个数超过规定的,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对已完成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并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若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超过三个的,或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但配比超过三个的,企业可按照相近原则进行变更,需要重新开展试验的,应重新备案。
(2)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经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小于1的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
(3)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4)在多个省份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分别进行网上备案。
(5)境外企业的登记试验需要报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备案管理
(1)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2)在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后,实际试验安排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时,如变更试验单位或延期试验等,应通过重新备案来更改相关信息,并在备案中注明更改原因或声明注销以前的相关备案信息。
了解更多新政策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的网联登记咨询平台!您可在网联登记咨询首页会话处提出您关心的问题,我公司会结合新政策为您做出解答!
抓住江浙地区作为全球纺织中心而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通过自主研发进入织物用高分子乳液行业,开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