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制剂产品环毒增毒问题

2022-10-27 09:03


1、制剂(有效成分含量≤1%的除外)生态毒性与原药相比,原则上不应高出100倍或超过两个毒性级别。例如,吡虫啉原药对大型溞为低毒(EC50=85mga.i./L),但制剂试验EC50=0.0059 mg a.i./L。混配制剂产品中,根据毒性较高的有效成分的毒性数据,与制剂毒性数据进行比较,来判断制剂产品是否增毒。

2、新农药制剂出现前述增毒情况的,应说明增毒原因,属助剂毒性直接造成的,审查不通过;有证据表明助剂本身没有直接生态毒性或毒性较低的,以制剂生态毒性数据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3、新农药原药相比,原药生态毒性超出10倍以上的,原则上审查不通过。

4、农药助剂本身不具备对靶标生物的灭杀毒性,但并不表明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是安全的。袁善奎等通过研究《59种农药表面活性剂对5种环境非靶标有益生物的急性毒性》,结果表明,所有供试表面活性剂对陆生生物蜜蜂和家蚕的毒性均较低;18种表面活性剂对鱼、溞、藻中的一种或多种水生生物表现为中等毒性以上,少数品种达到剧毒水平,此外,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对水生生物的毒性均较高,非离子型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对水生生物的毒性相对较低;因此,建议在农药制剂产品研发中,应重点关注所选择的表面活性剂对水生生物的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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