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名称注意事项
2022-11-03 08:58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农药产品登记命名应当遵循《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1的规定,应注意:
(1)原药(母药)、单制剂、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其混配制剂和原药(母药)名称可以用“简化通用名称”表示。有效成分是指农药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学结构成分或生物体。
(2)当中文通用名称大于3个字,在混配制剂中,该成分可以使用简化的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原则上不超过3个字,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称。但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能超过9个字,如果超过9个字,产品名称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如果不超过9个字的,则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3)混配制剂多个有效成分,其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通用名称,中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一般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通常按中文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4)同一有效成分,当存在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时,简化通用名称可以相同,可在登记证备注和标签有效成分中体现。
(5)当有效成分存在酸和盐等多种不同形式的,以有效成分存在形式作为农药产品名称,以酸表示有效成分含量,并在登记证和标签中备注盐的含量。
(6)简化通用名称不得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不得与其他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
(7)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上述单制剂或混配制剂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8)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只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成分起作用的,用该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命名。
(9)简化通用名称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确定,农业部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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