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试验资料减免条件

2023-01-03 09:55


(1)用于非食用作物、非饲用作物的产品。

(2)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

(3)原药为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

(4)原药(母药)为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化学信息物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或蛋白质农药(经毒理学测定表明存在毒理学意义的,应按照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农产品中该类物质的残留资料)。

(5)杀鼠剂(全面撒施的除外)、卫生杀虫剂不需要提交残留试验资料。

(6)相对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残留资料应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为新含量产品(包括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的混配制剂),如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等均相同,可不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如登记作物、使用方法相同,但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有变化,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

(7)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都相同的相同或相似制剂登记,在使用剂量、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的改变不会增加残留风险的,可不提交残留试验资料;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

(8)扩大使用范围: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产品,在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时,若其申请扩大的作物,已有相同有效成分及含量、相同剂型的产品在该作物上登记,可不提交残留试验资料(加工残留试验资料除外)。可能增加残留风险的,应提交相关残留试验资料,其中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点数减半,但点数不能少于2点。

※可以豁免残留试验的产品:矿物油、石硫合剂、硫磺、硅藻土、蜡质芽孢杆菌、苏云金杆菌、荧光假单胞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短稳杆菌、多粘类芽孢杆菌、放射土壤杆菌、木霉菌、白僵菌、淡紫拟青霉、厚孢轮枝菌、耳霉菌、绿僵菌、寡雄腐霉菌、菜青虫颗粒体病毒、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松毛虫质型多角体病毒、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粘虫颗粒体病毒、小菜蛾颗粒体病毒、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三十烷醇、赤霉酸、地中海实蝇引诱剂、聚半乳糖醛酸酶、烯腺嘌呤、苄氨基嘌呤、羟烯腺嘌呤、超敏蛋白、S-诱抗素、香菇多糖、几丁聚糖、葡聚烯糖、氨基寡糖素、解淀粉芽孢杆菌、甲基营养型芽孢杆菌、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极细链格孢激活蛋白、蝗虫微孢子虫、低聚糖素、小盾壳霉、Z-8-十二碳烯乙酯、E-8-十二碳烯乙酯、Z-8-十二碳烯醇、混合脂肪酸。

    了解更多新政策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的网联登记咨询平台!您可在网联登记咨询首页会话处提出您关心的问题,我公司会结合新政策为您做出解答!

抓住江浙地区作为全球纺织中心而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通过自主研发进入织物用高分子乳液行业,开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