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相关问题

2023-01-05 09:20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6规定,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仅限于已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有6项鼓励政策:

1、可以联合试验;

2、药效、残留实行群组化登记;

(1)在一个药效试验群组内,在代表作物和代表病虫害上进行登记药效试验,其结果可用于延伸使用范围内的作物和防治对象。或者对某一代表病虫害,在可延伸作物范围中,三种以上特色小宗作物上开展登记药效试验(原则上应分别符合试验区域和点数要求),结果可用于该群组延伸使用范围内的作物和防治对象。

(2)药效试验群组为有效性群组,不同剂型、不同含量产品,应进行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

(3)标签上按试验作物及防治对象上推荐的用药技术进行标注,同时标明,在推广使用前,不同品种的作物须先进行小范围不同浓度药剂处理的安全性验证试验。

(4)残留试验点不少于4个,但针对不同类别的小宗作物,残留试验点数有所不同,具体可参考《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提交相应作物上的农药残留试验资料;也可以根据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化管理要求,提交该群组代表作物上的农药残留试验资料。

3、药效试验1年或1个生长季;

(1)可提供3地试验的情况。

(2)关于特色小宗作物试验选点和承担单位

  • 应在特色小宗作物主要种植及病虫草害发生省份开展试验;提供试验选点说明。

  • 一个试验单位只能承担一个点的登记药效试验。

  • 选择试验单位优先顺序:本省资质单位;本省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他省份的资质单位(优先邻近省份);其他省份具备条件的单位(优先邻近省份)。

  • 如拟由外省单位承担试验,企业说明相关情况;试验单位说明相关试验技术能力及保证试验质量的措施。

4、不要求提供室内抗性风险试验、田间抗性风险监测方法等;

5、不要求提供毒理学资料;

6、环境视需要提供。

根据申请农药、作物和靶标,视需要提供环境等方面的资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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