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杀菌药效试验中药剂施用和设置

2023-03-10 09:34


药效试验过程非常复杂。在适宜的时期调查靶标病虫害发生情况,将药剂按照试验计划规定的剂量、施药方法准确地喷施于作物、防治对象是药效试验的核心过程。所以在供试药剂的准备、施用及对照药剂的设置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

一、试验药剂

1、建议药剂称量根据产品性状决定,如液体制剂一般按体积量取;固体制剂一般按重量称取。称量器具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施药器械须进行功能校验。

2、用药量:大田作物按有效用量(克有效成分/公顷)及制剂量(毫升或克制剂/亩)计算和推荐;果树等(三维作物)按有效浓度(毫克/千克)及稀释倍数表示。卫生用药另做规定。

3、药剂配制:一个处理可以每个重复单独称量;也可以4个重复统一称量,分成4等份施药。

4、务必给出所用药液量。

5、试验剂量梯度设置应合理,不宜过窄/过宽。

二、对照药剂

1、应遵循试验准则要求,为已登记、且防效和安全性较好的当地常用产品;类型和作用方式与试验药剂相同或相近。

2、合理选择当地常用产品,防治谱应与拟登记药剂防治谱一致或相近,如除草剂,单一药剂不能防除田间杂草的,应选择相关混剂作为对照药剂。

3、对照药剂剂量应为当地具有较好防效的用量。如因抗性发展等原因,具有较好防效的当地常用剂量与登记剂量不符,建议同时设登记剂量和当前实际用量做对照,并进行说明。

4、昆虫化学信息物质产品可不设常规化学杀虫剂作对照药剂,但至少设空白对照。

5、混配制剂还应设各有效成分单剂作为对照药剂。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用量应不高于对应单剂的用量。

---若单剂与当地常规用药重合,可以不重复设置。

---首次登记为颗粒剂的混配制剂,如混剂中各有效成分均未登记颗粒剂,可选择当地常用的其他颗粒剂产品作为对照。同时鼓励自行配制混剂中单剂的颗粒剂作为对照药剂。

---杀虫杀菌混配种子处理产品应最少以各有效成分的单剂产品为对照药剂,可不设杀虫杀菌混剂产品为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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