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核准的要求
2023-03-20 09:25
农药标签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指引灯,也是企业根据产品的特性给出的安全引导说明。农药标签核准的内容一般包括:登记证持有人、农药名称、剂型、毒性及其标识、总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
今天小编先为大家整理下关于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的注意点,供大家参考:
(一)毒性及其标识:是来源于急性毒性试验的最高毒性。
(二)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作物、防治对象、用药量、施药方式。是来源于药效试验。
(三)使用技术要求: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
(1)根据防治对象详细给出农药使用时期、使用方式及使用条件等信息,如低龄幼虫发生始盛期兑水均匀喷雾,杂草4-5叶期兑水均匀茎叶喷雾等。需要多次施用的,根据药效试验资料给出多次施药的间隔天数。
(2)对稀释使用的农药,应依据药效试验资料,在标签使用技术栏标明使用时的兑水量(以油稀释的同理),兑水量以“公斤/亩”表示,以“稀释倍数”表示的除外。
(3)在食用作物上使用的,应依据药效、残留试验资料,标明每季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合理使用建议(依据有关规定可不标注的除外)。不同生长时期分别采收的作物,应分别标注安全间隔期。如大豆上每季最多使用X次,青豆安全间隔期X天,大豆安全间隔期X天。
(4)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仅在作物特定时期使用的农药,应写明施药时期,标注每季最多使用次数,可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5)原药(母药)标签不标注产品使用技术要求,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
(四)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基本性质、作用特点、主要功能等。对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准确、简明扼要,应与本产品批准登记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不得使用夸大或广告性词语。
原药(母药)标签应标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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