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配制剂的环境风险评估

2023-03-21 10:04


2023年3月1日起,申请混配制剂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如某有效成分涉及新农药、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的,应按《农药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第9部分:混配制剂(NY/T 2882.9-2022)》评估混配制剂的环境风险。根据混配制剂的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总结如下

1、先按照农药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指南系列准则(NY/ T 2882),对混配制剂中的各有效成分分别进行评估(包括生物富集性评估),并根据各有效成分的风险表征结果等,进行混配制剂对水生生态系统的风险预评估。

2、若混配制剂中任何一个有效成分风险不可接受,则无需进一步评估,直接判定混配制剂的风险不可接受。

3、当没有证据表明各有效成分之间可能产生协同增毒作用,且各有效成分的风险商值(RQi)≤ 1/n(n 为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的个数),表明风险可接受,评估可结束。

4、当模型偏差率MDR> 5 时,说明各有效成分之间具有发生协同作用的潜在可能性;当 0.2≤ MDR≤ 5 时,说明各有效成分之间表现为相加作用;当 MDR < 0.2 时,说明各有效成分之间具有发生拮抗作用的潜在可能性。

5、当急性毒性的模型偏差率MDR> 10,且不能排除有效成分之间存在协同作用时,应补充混配制剂的慢性毒性试验,如鸟类短期饲喂毒性、慢性繁殖试验、蚯蚓繁殖毒性和水生生物慢性毒性。

6、对于水生生物,各有效成分的 EC50 或 LC50 应为相同测试条件相同物种的相同测试终点,如同为虹鳟鱼或斑马鱼。

7、农药混配制剂对土壤微生物的风险评估仅需针对各有效成分单独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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