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相关注意事项
2023-04-04 09:27
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应是相比于本企业、有效成分、剂型、配比(混配制剂)一致,但含量不同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限制条件
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其“对照产品”应当是按《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举例:企业想要登记10%A悬浮剂,如2007年本企业有5%A悬浮剂登记,则不能对照2007年的产品申请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登记,如2023年本企业有5%A悬浮剂登记,则可以对照2023年的产品申请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登记。
二、资料要求
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产化、毒理、药效、环境同新含量或新剂型产品要求一样,除残留可以申请减免。残留减免条件如下:如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等均相同,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如登记作物、使用方法相同,但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有变化,有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点数不得少于2点。
对于残留风险是否增加需要根据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相比,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药方式、安全间隔期都相同,或使用剂量、施药次数低(少)于已登记产品,安全间隔期长于已登记产品,则认为残留风险不增加。反之,若登记作物、施药方式相同,但使用剂量提高、施药次数增加、施药时期推后或安全间隔期缩短,其中任一因素改变,均视为可能导致残留风险增加,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但是点数不得少于2点。
三、对于相对本企业相同作物、相同使用方法的新含量制剂,原登记产品无残留数据的,不能按照残留试验点数减半进行试验。残留试验资料必须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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