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区药效试验的几点总结
2023-04-25 09:21
1、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有关规定,首次登记的新农药及未过保护期的新农药需要提交大区药效试验资料,即提供我国境内2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的大区药效试验报告。
2、新农药首家登记后,6年保护期内其他企业申请该有效成分产品登记,也需要开展大区试验。
3、新农药首家登记后,6年保护期内办理扩作,及第2家按照首家登记要求取得产品登记后,再扩作时,均不需要开展大区试验。
4、由资质试验单位完成,可同时委托小区药效试验单位完成。
5、混剂产品大区药效试验不需要设两个单剂做对照,设当地常规药剂即可。
6、试验药剂至少设置2个剂量 (分别为拟推荐剂量的低量和高量),除草剂还应设置高量2倍的处理,评价作物安全性。
7、可不设重复,一般随机排列。
8、大区药效试验对照药剂处理区面积与试验药剂处理区面积一致。
9、大区药效试验重点审查新农药制剂在小区试验推荐剂量范围内,在不同地区、较大面积使用条件下,对把标生物的防效、对试验作物的安全性以及对邻近作物、天敌的影响等。需记录对其他病虫害、非靶标生物的影响。
10、大区试验结果与小区试验结果差异较大的,应作出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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