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核准的要求(二)

2023-05-10 10:07


农药标签核准的内容一般包括:登记证持有人、农药名称、剂型、毒性及其标识、总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
前期小编已为大家整理好关于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的注意点。今天小编继续将剩下的4项即: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的注意点整理下,供大家参考:

(一)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应当标注对农作物、人畜、有益生物和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其防护措施等。具有燃烧性、爆炸性、氧化(还原)性等特性的产品,应标明相关特性,如本品具有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或还原性等。

其他有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

(1)对农作物方面:应标明药害风险提示内容或抗性风险管理措施。如本产品为长残效除草剂,应注意种植间隔,避免造成后茬作物药害;根据抗性风险评估试验,有中等或高等抗性风险的产品,应注明“存在中等(或高等)抗性风险,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药性”。

(2)对人畜方面:对皮肤、眼睛有刺激性(或腐蚀性)或对皮肤有致敏性的产品,应标注“对皮肤有刺激性(或腐蚀性)”“对眼睛有刺激性(或腐蚀性)”或“对皮肤有致敏性”,并注明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时应穿长衣长裤、靴子,戴帽子、护目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饮水、吸烟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洗脸并洗涤施药时穿戴的衣物”或“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避免接触本品”等。

(3)对环境影响方面:制剂产品通常应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
原药(母药)标签应根据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标注相关内容,如“对水生生物高毒”等。

(二)中毒急救措施: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对于中毒症状,必要时应分别描述不同接触途径如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粘附农药后引发的不良反应或症状。

对于急救措施,包括农药清除方法和治疗原则。依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农药清除方法可选择以下内容予以标注:⑴误服者应立即用清水漱口,根据农药毒性、特性及摄入量确定是否进行催吐。⑵吸入暴露者或在有限空间(密闭或半密闭环境内)接触农药者出现不适时,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保持呼吸道通畅。⑶皮肤污染者应用大量流水冲洗。冲洗时勿疏忽头发、会阴及皮肤皱褶等处。忌用热水,不强调用中和剂。条件允许时,可先用软毛巾轻拭除去附着的农药,再进行冲洗。眼睛受污染时,应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0分钟。

(三)储存和运输方法: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根据不同产品特性规范标注下列警示内容:“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应远离火源、热源”、“本品应当置于儿童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混合储存”等。

对易燃液体、气雾剂等产品,相应的警示内容标注为“本品为易燃液体,应远离火源、热源或电器”或“本品属压力容器,属易燃物品,应远离火源、热源或电器,避免受阳光长时间直射”等。

(四)质量保证期: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按登记时确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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