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减免相关事项

2023-05-11 09:18


对于大田用农药制剂,需要提交残留资料,其中对于微生物和植物源农药,经毒理学测定表明存在毒理学意义的,应按照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农产品中该类物质的残留资料。目前可以减免残留的情形如下:

1、对于新农药保护期外的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相对本企业新含量,登记作物相同并且与已登记产品相比不会增加膳食风险的,可以减免残留试验。

其中应注意,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应保证剂型一致。例如企业原登记剂型为水剂,现登记剂型为可溶液剂,则可溶液剂不能参考水剂申请相对本企业新含量,需要先将原登记的水剂变更为可溶液剂。

此外,相同产品、相似产品、相对本企业新含量产品,其“对照产品”应当是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

2、已过新农药保护期、且已有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产品在相同作物上登记,申请该作物上扩大使用范围登记,且与已登记的防治对象相比,不增加残留风险的,可以减免残留试验(加工农产品农药残留试验资料不减免)。

其中应注意,扩大使用范围的“对照产品”可以是按照以前的政策取得登记的产品。

3、用于非食用作物、非饲用作物的农药,可以减免残留试验。

4、原药为低毒或微毒的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制剂等)可以减免残留试验。

其中应注意,原药低毒或微毒,指的是已登记的所有的原药产品低毒或微毒,而非仅仅是企业登记资料中的原药来源厂家低毒或微毒。

5、波尔多液、王铜、硫酸铜、碱式硫酸铜、氢氧化铜等无机铜制剂、松脂酸钠、松脂酸铜可以减免残留试验。

其中应注意,琥胶肥酸铜、络氨铜、柠檬酸铜、混合氨基酸铜等有机铜农药,原则上不能减免残留资料。

6、原药(母药)为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化学信息物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多糖类农药以及低毒或微毒无机农药,可以减免残留。

7、可以减免残留资料的有效成分:见《豁免残留试验的农药》(52种)、GB2763-2021附录B《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

8、按照以前的政策要求完成的水稻移栽田产品,现扩作水稻直播田,在残留风险没有提高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减免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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