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注意事项
2023-09-27 09:03
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述下关于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注意事项, 登记产品时可以做为参考使用。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分为以下7种情况:
1.对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对于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对于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对于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用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对于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对于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
(2)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
(3)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7. 对于特殊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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