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出口登记注意事项

2023-10-12 08:49


1、仅限出口新农药毒理学查询资料:

可提交JMPR、EFSA、USEPA等官方网站公布的查询资料;无法提供上述官方查询资料的,应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或与中国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实验室出具。

2、仅限出口原药登记:

在满足产品化学资料评审要求情况下(质检报告检测结果高于申请含量,申请含量高于5批次平均值-3倍标准偏差,或最低值),本企业境内登记原药时使用的全组分分析试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可用于本企业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仅限出口原药登记。

3、对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告的要求及审查原则,与境内使用农药登记相同。

4、申请仅限出口制剂登记,原药来源应当是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原药,新农药制剂除外。

5、新农药原药可与制剂同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原药登记,同时提供农药标准品。

6、有效成分含量、配比可不符合境内使用的登记政策。

7、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或仅限出口登记前,已受理的新农药仅限出口药登记申请,继续按照仅限出口新农药产品批准登记。

8、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或仅限出口登记后,不再受理其他企业含该有效成分农药的仅限出口登记;已受理的,不再批准仅限出口登记。

9、已取得新农药仅限出口登记后, 同一企业可以申请不同含量的原药。

10、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不包含该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不批准仅限出口登记延续。

11、境外农药登记或进口许可证明文件不在有效状态或失效的,不批准仅限出口登记延续。

12、仅限出口登记证在集团内变更的,变更后的企业也应拥有境外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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