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药剂设置相关注意事项

2023-11-23 09:08


1、应遵循试验准则要求,为已登记、且防效和安全性较好的当地常用产品;类型和作用方式与试验药剂相同或相近。

2、合理选择当地常用产品,各地常用药剂可以不同。

3、对照药剂剂量应为当地具有较好防效的用量。如因抗性发展等原因,具有较好防效的当地常用剂量与登记剂量不符,建议同时设登记剂量和当前实际用量做对照,并进行说明。

4、昆虫化学信息物质产品可不设常规化学杀虫剂作对照药剂,但至少设空白对照。

5、混配制剂还应设各有效成分单剂作为对照药剂。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用量应不高于对应单剂的用量。

——若单剂与当地常规用药重合,可以不重复设置。

——首次登记为颗粒剂的混配制剂,如混剂中各有效成分均未登记颗粒剂,可选择当地常用的其他颗粒剂产品作为对照。同时鼓励自行配制混剂中单剂的颗粒剂作为对照药剂。

——杀虫杀菌混配种子处理产品应最少以各有效成分的单剂产品为对照药剂,可不设杀虫杀菌混剂产品为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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