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环境资料的几种情况
2023-12-12 09:02
1. 树干注射或涂抹的农药、仅在室内环境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环境资料。
2. 种子处理剂、颗粒剂、土壤处理剂等非喷雾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蜂(经口、接触;但有内吸性的、且是蜜源或粉源植物的,需要采用有效成分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蚕、捕食性天敌和寄生性天敌。
3. 原药试验结果表明对鱼、溞、藻三种试验生物的某一种为敏感种(比其他两种敏感100倍以上),则制剂仅需选择敏感种进行试验。
4. 旱田种子处理剂、颗粒剂不需要提供鱼、溞、藻。
5. 仅在保护地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鸟、鱼、溞、藻、蜂(经口、接触)、蚕、捕食性天敌和寄生性天敌,只提交蚯蚓毒性试验数据;
6. 矿物油、硫磺(含石硫合剂)的单剂可减免环境资料;与化学农药混配的,其环境资料要求同一般化学农药。
7. 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化学信息物质减免环境试验资料。
8. 相同、相似产品;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不涉及新使用范围的扩作登记、降低使用剂量的变更等不需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9. 相似制剂仅需要提供鱼、溞、蜂(经口)、蚯蚓、鸟(仅种子处理剂、使用方式为撒施的颗粒剂、饵剂)。
10. 对于新含量、新剂型、新混配制剂,申请人应比较本企业已登记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生态毒性,当使用剂量和施药次数不多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施药间隔不短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以及生态毒性不高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时,不需要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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