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延续的几点注意事项
2024-03-06 09:28
申请农药登记延续是延续企业现有登记证的基本流程,是农药登记的重要部分。以下是登记申请延续的几点注意事项,供参考:
1、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状态的,不能申请登记延续;
2、农药登记延续评审未通过的,不可以申请复审;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为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3、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农药产品登记延续和剂型变更,但应作为两项独立的农药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提出申请;
4、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农药登记延续的产品,只能重新申请登记;重新登记时,原申报资料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依然有效,可以使用。
5、新农药研制者可以申请其获准登记产品的登记延续。新农药研制者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可以按规定备齐必要的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其名下获准登记产品的登记延续。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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