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注意点

2024-05-08 09:04


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是农药登记中的重要步骤之一,现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汇总了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供参考。

1、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2、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4、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2中关于含量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而含量最高的有效成分,其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的规定要求。

5、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6、有效成分存在酸和盐等多种不同形式的:对单制剂,以有效成分存在形式作为农药产品名称,以酸表示有效成分含量,并在登记证和标签中备注盐的含量。对混配制剂,以简化通用名作为农药产品名称,以酸表示有效成分含量,并在登记证和标签中备注盐的含量;原药与单制剂相同。

7、对同一申请人,不批准有效成分相同、配比不同、使用范围相同的两个混配制剂的登记;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按不同含量农药制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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