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产品标签重新核准的几点问答

2024-07-17 08:54


1、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标签重新核准?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农村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农村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2、企业更改地址,需要重新核准吗?

不需要。《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地址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3、农药标签修改了使用方法说明等内容,需要申请标签重新核准吗?

需要重新核准。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

4、已批准登记的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对于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予以重新核准。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人的间隔时间。

5、委托加工的农药产品标签需要重新核准吗?

不需要。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委托加工产品标签需要标注的信息均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真实性由企业负责,因此其标签不需要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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