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属 © 北京丰禾日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51061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北京

母药登记原则

来源:
2024/04/03 09:12
【摘要】:
(1)原则上不同意新农药的化学农药母药登记 ,但因物质特性、技术或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除外。 (2)同意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母药的登记。

(1)原则上不同意新农药的化学农药母药登记 ,但因物质特性、技术或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除外。

(2)同意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母药的登记。

(3)人工合成的生物化学农药按化学农药对待,发酵或提取的生物化学农药,可同意母药登记。

(4)对新农药以外的化学农药,申请人尚未取得原药登记的,不同意申请母药登记;申请人取得原药登记后再申请母药登记的,原则上从严把控,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5)使用申请人已登记原药加工母药的,产品化学资料同制剂资料要求,但可减免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并说明生产母药的理由及母药适宜加工的剂型。理化性质需完成稳定性试验;毒理学资料提供六项急性毒性试验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可不提供。

了解更多新政策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的网联登记咨询平台!您可在网联登记咨询首页会话处提出您关心的问题,我公司会结合新政策为您做出解答!